集团企业中会有一些符合信息科技或者区投资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企业会计往往会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或营业外收入,在税务处理上会有所纠结。其实财政补助资金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集团财务部
张 洪
20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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