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通知

2010-08-04 07:38:00 返回列表

根据《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需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总数(系指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须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一年一度的征缴工作已开始。
   1
、保障金审核征缴期为 201081日至1231
    2、各单位须填报《杭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表一)和《单位残疾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表二);已安置残疾职工应同时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新版《残疾人就业证》和社会保险缴纳材料,递送到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表格可以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大厅或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可通过杭州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angzhou.gov.cn)、杭州财税网(http://www.hzft.gov.cn)下载表格。 

    3、上年度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480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年度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全部从业人员×1.5%-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4如果 2010915日前不申报的单位,原已安置的残疾人不予认可,职工人数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核定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集团财务部     


联系电话:0571-28822222 传真:0571-28822222 地址:杭州沈半路2号建华大楼

版权所有:91111威斯尼斯人 浙ICP备05006954号-1法律声明

浙公网安备 33010502001698号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