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2009年企业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总数(系指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1.5%规定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申报时间是从2009年7月6日至2009年8月31日。征收时间是2009年9月1日起。
2、单位应填报《杭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表一)和《单位残疾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表二);已安置残疾职工应同时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缴纳材料,递送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大厅或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表申领方式:1、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大厅或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2、可通过杭州财税网(http://www.hzft.gov.cn)和杭州残疾人服务网(http://www.hzcl.org.cn)下载表格。
3、上年度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863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年度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全部从业人员×1.5%-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单位全部从业人员:包括从业人员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4、如果在 2009年8月31日前不申报的单位,原已安置的残疾人不予认可,职工人数按上年度的核定数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请集团下属各单位及时做好此项申报工作。
集团财务部
张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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