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下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对企业发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明确了纳入工资总额和纳入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属于企业财务规范,不是税收政策。
《通知》对企业职工福利费作了明确的界定,详细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5个具体方面,如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等。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此外,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相关支出,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者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不定时间、不定金额、据实报销的市内交通等费用,既不具有工资性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仍按原有规定列作企业成本(费用)。
职工个人缴纳所得税问题,也应当遵循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
这项通知将有利于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集团财务部
张 洪
200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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